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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比分直播:印发 《兰州市安宁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属各单位:

《兰州市安宁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兰州市安宁区地震应急预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录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各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地震监测预报

3.2震情速报

3.3灾情报告

4 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分级

4.2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

5 应急响应措施

5.1一、二级响应

5.2三级响应

5.3四级响应

5.4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恢复重建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强有感地震

7.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7.3周边地震事件应急

8 保障措施

8.1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保障

8.2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8.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8.4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8.5物资与资金保障

8.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7通信、交通与电力保障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9 附  则

9.1奖惩

9.2预案修订

9.3名词术语释义

9.4预案实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兰州市安宁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足球比分直播: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实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兰州市安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周边地区发生且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以及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救结合、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发改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副局长、安宁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团区委、区科协、区两山绿化指挥部、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安宁交警大队、安宁消防救援大队、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宁区执法队、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区应急保障中心、区公路服务中心、区红十字会、兰州供电公司安宁分公司、兰州电信安宁公司、兰州移动安宁公司、兰州联通安宁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分管副局长和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主任兼任,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

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参照4.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升级为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由区级领导任总指挥,成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响应期间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恢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

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增加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供气、供水、公交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参照4.1),立即在受灾镇、街道成立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称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区委区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为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抗震救灾职责和各应急工作任务分工,开展相应的现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1.3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工作分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设立11个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负责同志参加。

主要职责:承办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建立战时联合办公制度,实行集中办公;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有关情况,协调督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督导抗震救灾责任落实情况;承担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安宁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及社会救援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各类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组织实施人员搜救、次生灾害处置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部署协调抢救、转移伤病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安排向灾区提供医疗救助、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品;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部署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工作,开展灾民心理干预、安抚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兰州公交第三客运公司、安宁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及社会志愿者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做好当地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的外来旅游团队人员;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开展灾区科普宣传和灾民心理疏导工作;组织和统筹安排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帮扶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点火灾防控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安宁区执法队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部署全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安排对重要的政府机关、学校、金融单位、商场、市场、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点要害部门的警戒;稳定灾区生活和社会秩序,加强城市管理,维持社会稳定,必要时采取特别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救援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各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三维数字信息服务中心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兰州公交集团等部门和企业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资金筹备和拨款,稳定全区物价,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保障抢险救灾工作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协调运力,保证灾区伤病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组织生产、调运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地震应急信息化数据共享,保障指挥部与地震灾区建立信息化数据链接畅通,保障各类应急救灾指挥平台网络、数据链接畅通;保障灾区能源、供电、供水、通讯需求等工作。

(7)地震震情监测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召开震情紧急会商会,判断震情趋势;对地震前兆异常跟踪监测;在地震灾区开展现场震情监测;配合省市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重大工程项目受地震影响情况、各种地震地质灾害。

(8)次生灾害排险组:由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区水务局牵头,区人武部、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安宁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部门和企业参加。

主要职责:部署抢修维护生命线工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加强环境污染监测;部署对各类次生灾害源安全排查和防范工作;制定灾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生、化、核物质等险情处置方案;做好各类次生灾害事故防范、排险、处置和善后工作。

(9)地震灾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上报人员伤亡、灾情、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协调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震害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相关部门要深入调查,如实上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工农业生产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10)信息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委网信办、区科技局、区科协、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对一般(四级)以上地震灾害,首次信息发布在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信息后第一时间,第二次信息发布在震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协调指导涉事行业部门做好震情、灾情、救灾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处置和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接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境外、港澳台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做好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消除市民恐慌心理。

(11)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红十字会、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团区委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组织和统筹安排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捐赠物资的处置;负责安排来兰外宾、外商、外籍救灾人员、科学考察队的接待和协调工作;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活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2.2各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要成立各自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报告

3.1地震监测预报

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应加强和省、市地震局的联系,做好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加强资料分析处理,强化与省市地震局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研判地震趋势,综合分析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3.2震情速报

安宁区内发生M≥3.0级地震,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依据中国地震局或甘肃省地震局、兰州市地震局的速报参数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镇、街道应立即开展灾情排摸工作并将震情、灾情等初步信息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同时报告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应急局、区文旅局等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 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和省市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安宁区实际情况,按破坏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将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安宁区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安宁区域发生6.0级-6.4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安宁区域发生5.0级-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安宁区域发生4.5级-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安宁区周边地区发生且造成安宁区域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按照人员死亡(失踪)数量或经济损失情况进行灾害分级。

4.2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

4.2.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和应急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市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4.2.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二级(重大地震灾害)、三级(较大地震灾害)、四级(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地震应急一、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一、二级响应,成立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一、二级响应,建立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的指挥体系。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本区抗震救灾和应急工作,并按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运作程序实施。

(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成立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和应急工作。必要时,建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总指挥的指挥体系。

(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四级响应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地震应急四级响应,成立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 应急响应措施

5.1一、二级响应

地震应急一、二级响应启动后,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和应急工作。主要应急响应措施为:

(1)灾情报告。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收集灾情。命令各镇、街道迅速摸排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各成员单位迅速摸排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送。

(3)综合研判。综合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救灾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4)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调度、协调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工作。

(5)实施交通管制。在通往灾区的主要交通公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和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及时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对灾区城镇主要道路进行分流,及时设立救援物资车辆停车卸载场地,疏导灾区内部道路畅通。

(6)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度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7)开展灾情损失评估。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对地震致灾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和极震区烈度等信息,制作应急救灾专题图件。配合开展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破坏程度等,配合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8)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加密开展震情监测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震区余震分布情况,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次生灾害危险源监测,及时预报预警;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9)灾害风险排查。对灾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坍塌等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进行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灾区集中安置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

(10)抢修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运输路线,组织制定紧急运输保障方案,规划运输路线,综合调配运力,保障灾区的交通畅通。组织调集通信、供电、供水等车辆,优先确保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等重要部门需要;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1)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灾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指导灾区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

(12)加强新闻报道。部署新闻宣传、舆情监控工作,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13)捐赠与涉外事务管理。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配合省、市外事部门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内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14)提出需要援助事项。根据受灾情况和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视需求报告省、市政府请求给予救援力量、物资、资金的协调和支持。

(15)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产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

(16)加强应急值守。震后7天内各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负责同志、1名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值班值守,随时受领任务。

5.2三级响应

三级响应启动后,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地震应急一、二级响应措施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5.3四级响应

四级响应启动后,在市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地震应急一、二级响应措施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5.4终止响应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报区政府备案。

6.2保险

6.2.1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6.2.2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地震灾害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应迅速组织人员调查受灾损失情况,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6.3恢复重建

6.3.1恢复重建规划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和要求,区政府统一领导灾后重建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项目投资计划。

6.3.2恢复重建实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争取国家和省、市政府支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请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7.1强有感地震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兰州市及附近的震级在4.5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区应急局牵头迅速了解灾情,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或视情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地震监测服务中心收集震情,及时上报市地震局,根据市局意见,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各镇、街道及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区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的发布有关信息,做好科普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保持社会稳定。

7.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应急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地震局;在省市地震局专家指导下对传言事件进行会商研判,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要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情,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7.3周边地震事件应急

地震发生在本区周边,并对本区造成震灾损失或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和省、市地震局研判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 保障措施

8.1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前兆观测台网,及时收集全区各类地震宏观信息并分析处理,上报市地震局;汇集前兆数据和宏观异常信息,为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报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8.2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各镇、街道必须根据《安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宁区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预案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

8.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按照“统一指挥、规模适度、功能齐全”的思路,依托驻区解放军、武警及预备役部队、消防力量、医院、生命线工程(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部门和企业组建地震灾害专业和行业紧急救援队伍,强化救援队伍建设,配齐配全器材装备,充分发挥救援队伍的专业性和突击队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相关部门、单位应与经过专业训练的当地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民间救援力量就地应急作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动各类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灾害应急提供技术支撑。

8.4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

8.5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资金投入,为应急物资储备、地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培训、防震减灾宣传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采用多种模式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应急供应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就近、可通达、易实施、平灾结合”的选址原则,结合安宁实际,规划或利用现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社区空地等空旷场地,建立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8.7通信、交通与电力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更新抗震救灾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保持良好状态。

工信、公安、交通、电力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应急工作体系,保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交通畅通和电力供应。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红十字会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9 附  则

9.1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3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宁区地震应急预案》(安政办发〔2014〕72号)即行废止。



附件1:兰州市安宁区抗震救灾应急总指挥部.docx
附件2;兰州市安宁区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措施.docx

附件3:安宁区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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